在餐饮行业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探索规模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以上)餐饮企业薪酬激励机制“新八级工资制”,引导企业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4十6”现代服务业“川酒川菜川茶为重点的川派餐饮品牌行活动”和“擦亮名菜、名厨、名店‘天府三名’餐饮品牌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广“烹香泸州”城市品牌的具体行动。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职工方)代表行业职工与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政方)代表行业企业,依法就探索泸州市餐饮行业薪酬激励机制“新八级工资制”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合同对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对本行业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条 企业在推行“新八级工”职业等级制度和“新八级工资制”时,不影响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其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有关职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待遇的条款,应不受推行“新八级工”制度和“新八级工资制”的影响,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泸州市的有关规定,并努力提高企业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在餐饮行业推行“新八级工”职业等级制度和“新八级工资制”,推动餐饮行业形成人人学技能、有技能;个个长技能、比技能的技能型行业,夯实“烹香泸州”的基础,推广“烹香泸州”的内生动力,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谋企业发展,走共同富裕之道路。
第五条 行业内的企业和企业工会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协调劳动关系,企业转型升级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六条 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用工之日起与所有职工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该职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企业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
企业安排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无特殊原因(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愿意续签合同的,企业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人数在20人以上或企业人数10%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联合会、本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联合会、本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后,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裁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章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第九条 四川省人社厅7月30日印发的“四川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0号文件精神,对技能型的餐饮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㈠对餐饮行业的意义
文件实施范围中的“4+6”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餐饮行业属于“4+6”现代服务业的范畴,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打造“烹香泸州”,可谓泸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大型、龙头企业单个企业的规模现在显然不够,但可以发展,行业把规模以上的餐饮企业集合起来,形成“用人单位”,进行行业(企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是可以争取,有希望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㈡“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定义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中国为技能人才探索建立的制度。即由低到高,在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基础上,增设首席技师,共八个等级。其意义在于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更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为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为进一步改善技能人才职业前景、激励更多劳动者依靠技能成长成才。
第十条 考虑到行业约定俗成的历史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双称谓”,即行业称谓和技能等级称谓,但须对应。
第十一条 健全“新八级工”相关制度体系。用人单位要以“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为依据,按照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建立适应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新八级工”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并将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要求纳入其中,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贡献等为导向,自主细化和完善“新八级工”评价标准,原则上可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适当调整,按规定报备后实施。
第四章 新八级工资制
第十二条 “新八级工资制”是在原有的五级技能等级评价体系基础上,通过往下补设学徒工、往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从而形成的新职业技能等级体系。这一体系旨在吸引更多劳动者通过技能成长,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激励薪酬岗位绩效工资制,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新八级工资制的实施还包括对技能岗位人员的聘任和考核管理要求,以及对现有技能人才入轨新八级工资制的方式和条件作出规定,以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技能人才的合理评价。
第十三条 行业(企业)考核标准
㈠行业技能考核标准
依据人社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行业的考核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原则,制定行业“三类产业工人”薪酬激励机制的“新八级工资制”岗位职责暨技能要求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2,另附);用人单位(企业)的考核标准可由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在行业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使其更加符合本企业的实际。
㈡考核对象、时间的设置
考核对象是前厅、后厨的“三类产业工人”,后勤、管理人员比照相应技术等级的工资,考核办法按岗位职责设置。
企业采用月考、季考或半年考,取与此相似或相近的月、季、半年数据,来设计考核目标,完成百分比即为获得考核项目的百分比。前厅、后厨之外的后勤、管理人员可比照相应技术等级的工资执行,亦可另设考核办法。
㈢无技能等级证的处理
餐饮企业多数员工没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没有职业技能等级证,实行“新八级工资制”,是以技术职称等级为工资等级,没有技术职称的工资等级就不便于对应,阻碍“新八级工资制”的实施。因此,在企业内部可以采用变通的方法,以从事行业职业技能的工龄(岗位)年限,对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年限,进行对应换算技能等级。
㈣用人单位(企业)的考核办法
用人单位(企业)员工的考核程序,首先是要通过员工自已,对应“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述职,呈述自已掌握了多少技能,在什么岗位,做得怎样,在哪个岗位档次合适,呈报给企业考评组,由企业考评组组织考评。企业考评组通常由业主、前厅经理、后厨厨师长或行政总厨、会计、职工代表组成,用集体协商的视角看,业主就是行政方,其余的四人就是职工方,如果成立企业工会,这四个人就是企业工会的骨干。
第十四条 “工资标准”(工资率)的制定
㈠行业工资标准
行业工资标准是行业的职工方与行业的行政方通过集体协商签定的行业标准,行业每年签订的“专项工资集体合同”与今年将要签订的激励薪酬“新八级工资制”的合同,道理是一样,不同点是工资档次从原来行业的 26 个岗位,转变到“新八级工资制”,细分到“三类产业工人”,每类八级24档,共有72个级别。虽然我们有些级别目前还没有,但标准的架构要推导制定出来,打破技能等级的“天花板”,最大的变化不是原来按岗位确定工资,现在是按照职业技能等级分档次,通过考核获得激励的“可变工资”,突出了职业技能和贡献,体现技高者多得,贡献大者从优的“新八级工资制”。
㈡等比级差的概念
“新八级工资制”的工资级差有多种方法,餐饮行业比较适合“等比级差”的方法。等比级差是指在各等级工资之间以相同的级差百分比或货币绝对额逐级递增。它的优点:一是工资数额以相同的百分比或绝对额递增,级差随绝对额逐级扩大,简单易懂,激励作用明显;二是便于进行人工成本预算和企业薪酬计划的制定。具体方法是:
确定每个类型最高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比率,然后根据同一工种的不同劳动技术等级和等级数目来确定各等级之间的差别。一般来说,级差大小与等级数目的多少有关,等级越少,级差越大;等级越多,级差越小。各等级之间的差距可以是等距差,也可以是不等距差。级差可以用货币绝对额表示,也可以用百分比表示。
㈢等比级差绩效工资的应用
1、等比级差工资基数的取得
行业等比级差工资基数的取得,是通过调查不同类型或档次的餐饮企业,取较为淡季的月份,调查企业员工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行业的工资基数,这样做切合实际,便于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相比较。
企业的等比级差工资基数,取决于企业行政方与职工方集体协商,采用月考、季考或半年考,取与此相似或相近的月、季、半年数据,来设计考核目标,完成百分比即为获得薪酬的百分比。
2、“岗位技能工资”与“绩效可变工资”的比例
等级工资由岗位、技能工资占工资总额的50%;激励薪酬的绩效考核、奖励、补贴三类组成的“可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50%。
“可变工资”中绩效考核占80%;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各类赛事获奖的奖励占可变工资总额的10%;高温、噪音、师带徒等补贴占可变工资总额的10%(详见附件1)。
3、“可变工资”中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奖励、补贴三个部分组成的“可变工资”,用什么方法操作更为方便,因各个职业等级工资的基数不同,用那种方法便于操作,采用百分比考核,便于操作。
⑴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前厅、后厨,我们选择一种比较好操作的考核方法,即企业的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品牌菜品聚焦、净利润四个指标(指标解释……略),每个指标分别占20%。
⑵奖励类考核
奖励类考核,包括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各级技能大赛获奖奖励,两个项目分别各占5%。
①考取职业技能等级(不分级别)奖励5%,在规定的本技术职称年限内享受,直至考取下一个级别职称时才能晋级调资。
②参赛获奖5%的奖励,分县、市、省、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基础分为2%,每高一个等级增加1%,最高不超过5%,参加世界级的享受政府文件规定的待遇。
⑶补贴类考核
高温、噪音、师带徒补贴为一类,占可变工资的10%。
①高温、噪音占5%。其中高温占比3%,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泸州通常是指7-9月,每年3个月;噪音占比2%,常年享用。
②师带徒占5%(师带徒职业资格要求:技师才有培训高级工及其以下级别厨师的培训。高级工可以对初级工及其以下的学徒工进行师带徒)。师带徒占比5%,带徒期间享受。
第十五条 工资率的制定
“工资率”理论上讲很复杂,在餐饮行业的表现是指人工工资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人工工资越高,企业利润越低,工资率占比就高;反之,人工工资越低,企业利润就越高,工资率占比就低。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技术人才紧缺的情况下,人工工资应控制在营业收入的 20%-25%之间,也是推行“新八级工资制”降本增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愿景所在。
第十六条 探索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和“新八级工资制”,涉及到企业分配问题,是餐饮企业在管理上的一次改革和“嬗变”。对企业而言,总体维持在原有人工成本的水平上,对员工个人,员工与员工之间可能出现微妙的变化,思想也会产生一些波动,须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企业工会,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便于协商沟通业主与员工的思想,促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和“新八级工资制”的推行。
第五章 劳动保障
第十七条 员工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每月固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数(注: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固定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
第十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在其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岗位、技能工资。可以通过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下同)。
第二十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本行业的企业职工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企业确因工作需要,经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企业工会同意,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支付不低于岗位、技能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岗位、技能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岗位、技能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体休息、轮班、顶班、调休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于按月综合计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设备抢修、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安排。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 职工执行有事请假制度(具体由行业内各企业单位自主确定)。
第七章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内所有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企业按照泸州市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农村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除外),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的,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应为全体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努力改善在本企业内居住的外来职工食宿条件。办有职工食堂的要配备消毒柜,食品要有防蝇、防腐、防尘设备,储存分类保管。操作间与餐厅必须分设。无蚊蝇、老鼠、蟑螂。宿舍门窗完好无损,有条件的可配置电视机和阅读、健身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的所有企业为家庭确有困难的职工提供困难救济。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的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不断改善职工工作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的所有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的各企业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工会有权依法参与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的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本企业规章和管理制度,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本企业规章和管理制度。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出现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时,职工可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表述。
第三十七条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企业管理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职工,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破坏生产设施、设备,发生贪污、盗窃事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人员进行申辩;企业违反规定对职工处分不当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本行业协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将组成集体合同监督小组,每半年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首席代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的修订、续订
第四十二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行业工会联合会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条款的要求,经平等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24年10月1日起到2025年9月30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与本行业企业代表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新的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与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仍依本合同条款执行;若本合同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悖,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在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网站公示。
本合同相同文本报泸州市总工会备案一份、行业协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存档各一份,电子版本发各区县协会和副会长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