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太感谢您了!虽然这笔装修款不多,但是我和对方协商了很长时间都没解决,这次终于拿到装修款了。”原告付某感激的说道。
2022年2月,被告曾某委托原告付某为其购买的新房装修,双方约定装修总价46800元,分三次付清价款。第一次付20000元,第二次付20000元,第三次付6800元。2022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微信支付了2000元,2022年4月21日,被告到原告的店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2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
房屋装修好以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24800元,被告却表示只剩4800元的尾款未支付,20000元在签订装修协议以后就已经以现金的方式付过了,但原告表示被告未支付这2万元,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在庭前调解时,因被告表示已经支付了原告装修款,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争议和分歧很大。承办法官查看了卷宗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双方聊天记录,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陈述,充分了解事情的经过及案件事实。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法官耐心释法,围绕问题“解心疾”,矛盾“找根源”,分别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最终,被告表示自己确实还有2万余元的装修款未支付。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支付原告22800元,不仅让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得以彻底化解,也让群众看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办事的决心、专心、用心,赢得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下一步,叙永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意识,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段深化诉调对接,以“诉前调解”为抓手,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努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雷明江 张琳)